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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上市公司高管違反公開承諾案宣判

2025-04-30 10:47:27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視覺中國供圖

“本案原告的投資損失核定需要通過定量分析的方式抽絲剝繭出袁某、羅某未履行公開承諾所造成影響,就好比在復雜的化學液體中分離并提純某種特定周期元素。這同時交叉涉及經(jīng)濟、金融、會計、數(shù)學等多個學科和領域的專業(yè)知識,體現(xiàn)處理證券侵權案件的專業(yè)性和復雜性”


《法治周末》記者 肖莎

4月25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劉某某、鄭某某訴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力泰)、袁某、羅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506130.96元,共同賠償原告鄭某某投資損失277406.42元。

該案是201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來,全國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監(jiān)高(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稱)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引發(fā)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

去年5月底,該案首次開庭審理后,《法治周末》以《證券法第八十四條正在長出牙齒》為題進行報道。近一年后,該案一審宣判。

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新增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發(fā)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作出公開承諾的,應當披露;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該條規(guī)定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違反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眮碜陨虾=鹑诜ㄔ旱男畔@示。

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王智煜、劉博兩位律師是原告鄭某某代理律師,他們告訴《法治周末》記者,該條款僅規(guī)定了不履行公開承諾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并未明確界定民事責任的性質(zhì)及構成要件,自該條款立法以來,此前一直處于“沉睡”狀態(tài)。

至于一審宣判后,原告和被告是否會上訴,當前尚未明確。

“由于本案是金力泰公司、袁某、羅某未履行公開承諾證券侵權糾紛的示范性案例,本案的裁判結果對類似的投資者具有較大的參考意義,上訴的決定需要慎重考慮。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nèi),我們會對一審判決結果進行綜合、全面的論證,并遵循當事人意見,謹慎作出是否上訴的決定?!编嵞衬车拇砺蓭煾嬖V記者。

三被告的代理律師、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王澍也對媒體表示:“金某泰屬于免責,應該不會考慮上訴。對于兩名被告,覺得應該是會上訴的,但具體還需要詢問一下當事人的意見。”

劉博對記者說,該案上訴截止期是5月9日。

法院認定兩高管虛假陳述行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金力泰系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

2021年6月15日,金力泰發(fā)布公告,稱公司董事兼總裁袁某、控股子公司總經(jīng)理羅某計劃在6個月內(nèi)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額合計不低于3億元。

此后金力泰兩次發(fā)布公告,稱袁某、羅某上述增持承諾履行期限分別延期至2022年6月15日、9月30日。

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公告稱,袁某、羅某未能在延期期間完成增持計劃。同年10月20日,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對袁某、羅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jiān)管措施。同年12月2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關于對袁某、羅某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原告劉某某、鄭某某主張其因上述股份增持承諾購買了金力泰股票,而袁某、羅某未履行承諾,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要求金力泰、袁某、羅某共同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等共計900余萬元。

被告金力泰辯稱:“其并非被采取行政監(jiān)管措施的主體,針對被告袁某、羅某增持股份的全過程,公司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發(fā)布了公告,不存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行為,且已就增持延期事宜及時召開董事會、監(jiān)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程序合法合規(guī)?!?/p>

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辯稱:兩被告已經(jīng)根據(jù)規(guī)定及時將增持意愿、資金籌措情況及因資金籌措困難導致延期等情況書面告知金力泰,因客觀上履行能力不足,無法再履行增持承諾,不存在主觀上“忽悠式增持”的故意或過失,對此,公司也及時發(fā)布了公告。股價下跌主要是由于市場整體及企業(yè)自身經(jīng)營等其他情況導致,并非兩被告不履行增持承諾導致。

對于金力泰的抗辯理由,上海金融法院認為,公開承諾人袁某、羅某為法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而非金力泰。從信息披露的全過程看,金力泰盡到了基本的審查義務,亦無證據(jù)證明金力泰明知或應知袁某、羅某存在虛假陳述,故不應承擔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的民事賠償責任。

但對于被告袁某和羅某的抗辯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經(jīng)審理則認為,就本案訴爭的公開增持承諾是否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應結合證券市場股票增持的行為特點、公開增持承諾的行為性質(zhì),以及被告方作出增持承諾時的履約準備、兩次延期事由、未履行承諾原因、有無免責事由等因素綜合判斷。本案中,袁某、羅某在首次作出增持承諾時并無資金準備,在后續(xù)延期過程中亦未積極籌措資金,且在面對交易所質(zhì)詢時以過橋資金制作“虛假”存款證明,故難以認定其有增持的真實意愿。

從增持主體、承諾增持金額、市場影響力等角度看,袁某、羅某公開增持承諾信息的披露,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預期產(chǎn)生嚴重誤導,其所主張的未能履行增持承諾的抗辯理由明顯不合理,故虛假陳述行為成立且具有重大性。

賠償金額如何認定

記者看到,原告的訴訟請求為羅某、袁某等賠償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等共計900余萬元,法院最后經(jīng)委托第三方機構損失核定,被告袁某、羅某共同賠償原告劉某某投資損失近80萬元。

原告鄭某某的兩位代理律師告訴記者,本案中,袁某、羅某在2021年6月15日的增持公告中聲稱基于對金力泰公司的未來發(fā)展前景堅定看好和高度認可,為了與金力泰公司長遠發(fā)展緊密結合而合計增持金力泰公司股票不低于3億元。這種公開承諾本應屬于對金力泰公司股價的重大利好消息,但事后袁某、羅某卻聲稱因資金問題未踐行該承諾。這種“忽悠式”增持當然會對金力泰公司的股價產(chǎn)生負面影響,造成投資者預期落空進而產(chǎn)生投資損失。但股票作為具有高度流動性的有價證券,股價的波動可能受多重因素的影響。投資者的損失可能不僅僅是受袁某、羅某未履行公開承諾所導致的,還可能受到證券市場的系統(tǒng)風險、上市公司內(nèi)外部的經(jīng)營環(huán)境、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等多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因此,本案原告的投資損失核定需要通過定量分析的方式抽絲剝繭出袁某、羅某未履行公開承諾所造成影響,就好比在復雜的化學液體中分離并提純某種特定周期元素。這同時交叉涉及經(jīng)濟、金融、會計、數(shù)學等多個學科和領域的專業(yè)知識,體現(xiàn)處理證券侵權案件的專業(yè)性和復雜性?!编嵞衬车拇砺蓭熣f。

鄭某某的代理律師說,對此,上海金融法院通過委托專業(yè)評估機構來核定袁某、羅某未履行公開承諾對原告實際投資損失的影響,具體的計算方式為:投資者實際損失=名義投資損失*賠付率,主要分三步:第一步,專業(yè)評估機構根據(jù)原告的金力泰股票交易明細結合上海金融法院認定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基準價格計算得出名義投資損失;第二步,專業(yè)評估機構根據(jù)“多因子遷移同步對比法”,結合原告的金力泰股票交易明細計算出袁某、羅某未履行公開承諾對金力泰股票價格的影響程度,得出賠付率;第三步,由名義投資損失與賠付率二者相乘計算出原告實際投資損失,傭金損失和印花稅損失是根據(jù)原告實際投資損失乘以固定比例計算得出,由實際投資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三者相加得到原告最終賠付金額。

仍有近百名股民索賠

記者在東方財富網(wǎng)股吧看到,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發(fā)布《關于公司總裁及時任控股子公司總經(jīng)理增持股份計劃期限屆滿暨實施結果的公告》當天,就有股民發(fā)帖稱會向監(jiān)管部門投訴此事,也有股民在股吧詢問“袁某和羅某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月25日該案宣判后,有股民評論:“罰的力度太小了,應引入集體訴訟制,一個人或單位勝訴,所有因此而受損的投資者都算勝訴,讓造假違規(guī)的賠得傾家蕩產(chǎn)牢底坐穿。這樣才有威力,才能杜絕類似情況發(fā)生?!?/p>

4月25日,金力泰發(fā)布公告稱,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計收到103名自然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的投資者訴訟,其中7人已撤訴。除上述已一審判決案件外,其余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金力泰3月27日披露的信息顯示,截至當時,公司合計收到103名自然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的投資者訴訟,其中2人已撤訴,其余101起案件合計涉案金額共計5272.97萬元。

而如上海金融法院的公告和鄭某某的代理律師所述,該案采取示范審判機制進行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jiān)會2016年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qū)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示范判決機制,2018年的《關于全面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對此進一步進行了闡述。上海金融法院2019年1月16日制定出臺了《關于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的規(guī)定(試行)》。

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是指在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時,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通過發(fā)揮示范案件的引領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審理中重點圍繞與其他平行案件共通的普遍問題展開,然后先行作出判決,統(tǒng)一法律適用,宣示法律規(guī)則。在判決生效后,通過示范判決所確立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引導其余平行案件以調(diào)解、和解或者簡化審理的方式化解糾紛。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guī)斐蓡T、泰和泰(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向榮律師告訴記者,該案采用示范判決機制也就意味著,只要第一個案件審理完,即可以給后續(xù)類似案件舉證、審理、裁判結果等依法產(chǎn)生示范效果。這就大大減少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


責編:尹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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