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寫手能成為作家嗎?
2021-10-21 16:10: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智道
欄目主持人:於興中
微軟小冰不僅出版了詩集,還曾在中央美術學院舉辦過個人繪畫展。圖為畫展現場。
從數字環(huán)境保護的角度來看,人工智能寫手很可能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出產大量的產品,而這些產品很可能會造成數字環(huán)境污染
於興中
人工智能技術利用巨大的信息量來學習、完善和過濾數據,然后用來生成產品。這個過程通常被稱為“機器學習”。已經證明,某些人工智能可以在它用來學習的材料基礎上創(chuàng)造全新的內容。
例如,在“下一個倫勃朗”的視頻中,一群藝術家和計算機科學家討論了他們如何合作將荷蘭著名畫家倫勃朗(1606–1669)的畫作數字化,為畫作的特定特征建立模型。然后,他們創(chuàng)造出一個酷似倫勃朗的肖像,一個戴著帽子向右看的男人。整個創(chuàng)作過程耗時18個月。
另一個例子是微軟中國的聊天機器人小冰出版的詩集。據報道,微軟聯合圖書出版商在北京發(fā)布了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而書的著作者則為微軟人工智能機器人小冰。這本詩集收有139首現代詩,全部出自小冰之手。
微軟技術人員稱,小冰學習了1920年以來519位詩人的現代詩,訓練超過10000次。小冰寫作詩歌的思維過程與人類相似,也要經過誘發(fā)源、創(chuàng)作本體、創(chuàng)作過程、創(chuàng)作成果等步驟。
諸如此類的例子催生了一些顯而易見的問題,即這些產出是不是創(chuàng)作?如果是創(chuàng)作,誰是作者?版權該歸誰所有?
作者可以是非人類嗎?
自上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知識產權法專家一直在爭論計算機或計算機程序是否可以成為“作者”,其產出是否可以獲得版權。美國國會委托技術評估辦公室(OTA)進行研究,以解決這一問題和其他有爭議的計算機相關問題。但該辦公室并沒有對這個問題提供答案。
近年來,已經有諸多文章探討計算機生成的作品的可版權性和人工智能作者的問題。這些評論沒有形成共識。有人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屬于公共領域。也有人認為,編寫人工智能程序的人或公司應該獲得可版權的產品的版權。有些人則建議,程序員和用戶都應該是人工智能產出的版權的共同擁有者。
上述解決方案的問題是,具有一定商業(yè)價值的人工智能產品是高度合作的產物,正如“下一個倫勃朗”視頻所展示的那樣。人工智能軟件并不像一些評論家所認為的那樣,機械地一端輸入數據,另一端進行輸出。人工智能軟件有許多組成部分,而這些組成部分不一定都來自同一個實體:訓練數據、賦予各種標準的權重、生成輸出或某些部分的模型、用于分析數據的算法以及執(zhí)行指令的軟件。同樣重要的是人工智能程序員的專業(yè)知識,他們對這些組成元素進行微調,以產生預期的結果。
根據《美國法典》第17章第201節(jié),原創(chuàng)作品的版權所有權是通過確定作品的作者來確定的。具體來說,作品的作者擁有與原創(chuàng)表達作品相關的權利。根據法律規(guī)定,作者——版權持有人——是指創(chuàng)作作品并將其固定在有形媒介上的個人?!睹绹鏅嗑謶T例匯編》第306條規(guī)定:“美國版權局將對原創(chuàng)作品進行注冊,條件是該作品是由人創(chuàng)作的。”因此,在美國,任何軟件程序都不會被承認為可版權作品的作者。
特別是,《美國版權局慣例匯編》宣稱,“版權法只保護‘建立在思想創(chuàng)造能力之上的’智力勞動成果”。這里的“思想創(chuàng)造能力”只有人才具備,人工智能寫手目前還達不到。
在知識產權的另一個領域,也即專利方面,當下的美國法律也強調只有人才能成為專利發(fā)明者。2021年9月2日,美國弗吉尼亞東區(qū)地方法院發(fā)布了一項裁決,批準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簡易判決動議,支持該局關于人工智能算法不能被列為美國專利發(fā)明人的觀點。
上述法院的這一結論是基于對國會在《專利法》和2011年《美國發(fā)明法》中對“發(fā)明人”和“聯合發(fā)明人”定義的分析。然后,該決定研究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酷刑受害者保護法》的解釋的裁決、多部字典和普通用法,發(fā)現“個人”指的是“自然人”,因此其認為發(fā)明人必須是自然人。
美國法律中的原創(chuàng)性要求
美國《版權法》正文中列出了8種作者作品的清單,包括文學作品;音樂作品,包括任何附帶的文字;戲劇作品,包括任何伴奏音樂;啞劇和舞蹈作品;圖畫、圖形和雕塑作品;電影和其他視聽作品;錄音制品;建筑作品。雖然這個清單并不意味著包羅萬象,但大多數受保護的作品都屬于其中一個特定的類別。
這些類別比它們最初看起來要廣泛。例如,計算機程序和大多數匯編被注冊為“文學作品”,而地圖和建筑計劃被注冊為“圖像、圖形和雕塑作品”。這八類作品都需經過人的創(chuàng)作,才會得到認可。
一件作品要受到版權法的保護,必須是“原創(chuàng)”。作品不能僅是對以前作品的機械復制,也不能只由幾個字或一個短語組成。此外,如果作品是匯編,匯編必須涉及一些原創(chuàng)性,而不僅僅是對所有現有作品進行字母排序。
美國《版權法》用“作者作品”一詞來描述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國會選擇這個寬泛的短語,是為了避免每次發(fā)現新的“媒介”時都要重寫《版權法》。這種有意的模糊性使《版權法》能夠保護網頁和移動設備應用程序,盡管這些項目在《版權法》制定時還不存在。
人工智能創(chuàng)造力的局限
人工智能的創(chuàng)造力,受到人工智能機器學習本身的限制。所謂機器學習就是一種訓練方式,而訓練本身是有目的的。訓練就是要讓被訓練者達到一定的程度,取得訓練的目的、成果。換句話說,訓練本身只能夠達到某一種既定的目的,而不具備創(chuàng)造的可能性。至于這種訓練過程中,所采用的那些素材本身是不是違反現有版權法,是不是一種侵權行為?這又當別論。
人工智能寫手能產出有用的研究報告,或者預測下一次商機的來臨,這是有可能的。因為這里需要的計算和預測,乃是人工智能的強項。但是就文學作品而論,我們知道文學作品的創(chuàng)作是需要激情,需要靈魂的。詩人觸景生情,有感而發(fā),寫就一首詩,抒發(fā)情懷。所謂詩言志,詞重情。也就是說,文學創(chuàng)作既需要意志,又需要情感。這兩者都是活生生的人才具備的。
人工智能要達到創(chuàng)造文學作品的水平,就必須要具有人的意志和情感。而至今為止的人工智能,我們知道并不具有這兩種最重要的創(chuàng)作需要的素質。而在可預見的將來,也看不到這種可能性。
盡管人工智能在以不可思議的速度發(fā)展,它的創(chuàng)造能力可能在于文學創(chuàng)作以外。即便是達到了通用人工智能(AGI)的水平,人工智能寫手也不可能創(chuàng)造出真正的文學作品來。因為,人工智能的本源是人的智性。智性是無法代替激情和靈魂的。
當然,古人也有言,“熟讀唐詩三百首,不會作詩也會吟”。顯然,像微軟小冰這樣的詩人所采取的步驟也就是熟讀各種各樣的詩歌,比如從上世紀20年代以來的各種詩歌,然后從中學習。充其量,它最后的產品就是“湊”出來的,而不是創(chuàng)作。因為,文學藝術是不能計算的,模仿也不能成就獨創(chuàng)性。
另外,因為在小冰的背后,有一個團隊在操作這個系統(tǒng),所以很難說這種創(chuàng)作是小冰的獨自創(chuàng)作。即便是小冰的獨自創(chuàng)作,也可能因為它不具有作者所應該具有的基本要求,比如版權法中對自然人的要求等。因此,根據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小冰不可能成為一個作者,很難獲得著作權。
然而問題并沒有解決,因為小冰畢竟產出了一些東西。那么這些東西是什么?是不是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從勞動的角度來看,小冰輸出了勞動,盡管可能是比較輕松的勞動,但是他產出了一些成果。這些成果雖然不具備受版權法保護的資格,但它們是一種產品,仍然應該受到法律保護。很可能通過財產法的一些規(guī)定,能夠保護小冰創(chuàng)作的內容。
數字環(huán)境污染已引發(fā)關注
然而,這樣一來,更重要的問題就出現了。如果人工智能寫手能夠創(chuàng)造出一些產品,而這些產品是被予以合法保護的,那么就會出現大量的該類產品。而這些產品對于消費者來說可能并不是必需的,但就產出的速度而言,人的創(chuàng)作速度遠遠不如人工智能寫手的速度。這就有可能對人的創(chuàng)作造成極大的不公平。
更重要的是,從數字環(huán)境保護的角度來看,人工智能寫手很可能會在很短的時間內出產大量的產品,而這些產品很可能會造成數字環(huán)境污染。
就微軟小冰的產品而論,它們很可能就是數字環(huán)境污染的因素?!蛾柟馐Я瞬AТ啊分杏幸皇捉凶鳌缎腋5娜松谋破取贰K鼘懙溃?/span>
這是一個詩人的教堂上/太陽向西方走去我被拋棄/可信的蛇會做云層魚的聲音/聽不見聲音的天氣/若近是語言文字的藝術為自然的國人/待從我的心靈/幸福的人生的逼迫/這就是人類生活的意義。
很顯然,這一段話充滿了語病。詩歌的語言享有特殊的語法,但也不能錯得很離譜。筆者無法相信有人能夠讀懂“可信的蛇會做云層魚的聲音”,或者“若近是語言文字的藝術為自然的國人”。
這段話里,只有一句可以稱得上詩,那就是“聽不見聲音的天氣”。這和“我躺在這兒,咀嚼著太陽的香味”有異曲同工之妙。
數字環(huán)境污染已經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比如,法國參議院于2021年1月12日一讀通過了旨在減少法國數字技術的環(huán)境足跡的法案。據觀察,數字活動對環(huán)境的影響正在爆炸性增長,今天占“我們碳足跡的2%”,但明天可能是“7%”。議員們已經著手處理規(guī)范數字污染的問題。
該法案為“整個數字價值鏈”提供了一個框架。法國參議院表決的這個文本試圖“使用戶意識到數字技術對環(huán)境的影響”,要求平臺將數字技術的環(huán)境影響納入公司的社會責任。通過限制數字終端的更新,限制過度消費,促進有利于環(huán)境的數字使用。
該法案還旨在促進網站的生態(tài)設計,規(guī)定建立一個通用的生態(tài)設計基準,并為網站的可持續(xù)設計提供標準。同時,法案規(guī)定網絡運營商必須簽署具有約束力的多年承諾,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消耗。
(作者系康奈爾大學法學院the Anthony W. and Lulu C. Wang 講席教授、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