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人眼中,訟師=訟棍?
2021-10-28 07:55: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訟師
史話
清代文人中,將訟師與訟棍作比較的,還有與俞蛟年代相近的王有孚。在他看來,訟師應當專指那些身懷律訟知識技能、以其特長服務于民間百姓的“職能之士”,他們“不惟無害于人,實有功于世”,于官于民都是有益的
夏芒
說到訟師與訟棍,俞蛟在《鄉(xiāng)曲枝辭》中將二者歸為同類,認為他們都屬于顛倒是非、“飾詞”纏訟的“奸宄之徒”。在本質(zhì)上,他們都是“奸回巧詐,逞其伎倆,以撓國家之法”,只是動機和行為模式上,二者存在一定的區(qū)別——
訟棍,是那種“無論姻黨”,六親不認,私下“稍有睚眥”,為一點小怨小恨便“輒向公庭”,而且“不直不休”,不告倒對方?jīng)Q不收手的人。訟棍打官司的方式,一是“飾詞”,也即言過其實或說假話;二是“作膚受訴”,也即在訴訟中作貌似受了切膚之痛的夸張表演。
訟師,則通常不為自己打官司,而是“代人作詞以訴”,并且“視事之輕重而受值”,有點類似今天律師按訴訟標的收取費用。訟師寫詞狀同樣也說假話,在紙上“顛倒是非,混淆曲直”,只是“立意措詞”更為高明,以致“雖神明之宰,虛堂懸鏡,莫能燭其奸”。
俞蛟此論,頗有“火炎昆岡,玉石俱焚”之嫌,而況支撐其論點的,也不過就是他后面講述的訟師“陳某”以及“吳江酈允恭”兩個極端的例子。俞氏雖也多年“輾轉(zhuǎn)為幕”,所聞所見“輒留意于筆端”,但上述兩例似乎皆非親見。正如《鄉(xiāng)曲枝辭》“序”中所言:這些故事,多來自于鄉(xiāng)人“燕集”閑聊。
同鄉(xiāng)故舊,平日“奔走四方”,難得濟濟一堂,把盞言歡。大家“各舉其所閱歷”,專挑些“離奇詭異”的段子講出來給眾人聽,目的只是“以恣其滑稽調(diào)笑”。許多人和事“無從辨其有無真?zhèn)巍?。即便是那些“出于梓里”,在本鄉(xiāng)本土直接聽到的事,往往也“非經(jīng)目睹”。故此,俞氏才頗為自嘲地取意《易經(jīng)》“中心疑者其辭枝”一語,將這些聊天記錄分門別類整理出來,命名《鄉(xiāng)曲枝辭》。
清人中,將訟師與訟棍作比較的,還有與俞蛟年代相近的王有孚。王氏嘉慶年間輯有《秋審指掌》《折獄金針》《慎刑便覽》等多種有關律學和獄訟實務的書籍,無疑對當時官方司法實踐和民間法律人群體更具專深細致的了解。在其著述《一得偶談》中,王氏提出“訟棍必當懲,而訟師不必禁”的觀點,認為民間通常將那些“播弄鄉(xiāng)愚、恐嚇良善”并“從而取財”的人誤當作訟師,官方也簡單粗暴地指責“訟師教唆詞訟”,因而“例禁綦嚴”。其實,這類人不過“乃訟棍耳”,又“安得以師字加之”?
在王有孚看來,訟師應當專指那些身懷律訟知識技能、以其特長服務于民間百姓的“職能之士”,他們“不惟無害于人,實有功于世”,于官于民都是有益的。他指出,獄訟實踐中,常常有“安分良民”、無辜百姓“或為豪強欺壓,或為仇盜扳累”,面臨“大則身家?guī)紫?,小則名節(jié)攸關”的牢獄之災,身陷“捶胸飲恨,抱屈莫伸”的可憐無告之境。由誰來幫助他們呢?
如果僅僅“假手于庸碌代書”,也就是依照官府規(guī)定,去找那些經(jīng)過有關方面審核指定的,高高在上、官氣十足的“官代書”幫助“具詞呈訴”,往往會導致失敗。因為上述“官代書”自恃合法背景,工作庸懶,不負責任。他們代寫的詞狀“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敷衍”,讀之“徒令閱者心煩”,甚至“真情難達”,不能將基本事實說清楚。
而訟師則不同,他們都是于德于能具有一定水準的民間士人,比官方指定的代書者更加親民,受人之托往往盡職盡責,盡展才能。他們?yōu)樯媸掳傩?/span>“代作詞狀”,文筆犀利,能“摘伏發(fā)奸”;言辭生動,能“驚心動魄”。當事人經(jīng)他們“教令”,講授規(guī)則和方法,對簿公堂時能做到“要言不繁”,話語變得精簡,更加突出重點。
所以,訟師的參與能提高訴訟效率,幫助官府節(jié)省大量辦案精力;又能幫助涉事百姓維權洗冤,“卒致冤者得白,奸者坐誣,大快人心”。他們的存在實則利官利民。
《一得偶談》是律學著述,偏重研讀律法與書籍的心得及議論。上述關于訟師的看法,在實際訴訟中不難找到依據(jù)。隨意翻檢留存至今的案例資料,有一篇訟師王惠舟替某孤兒代寫的控狀,便足可為其引證——
該狀見于案牘匯編《刀筆箐華》,內(nèi)容也是關于兩代族親之間的財產(chǎn)糾葛:山東蘭陵(今臨沂一帶)有位名叫江子謙的“沖齡”幼童,同樣“早孤失怙”,家產(chǎn)“悉為其叔管理”。但這位叔父接掌了幼童名下遺產(chǎn),便“揮霍無度”,乃至“飽暖思淫”。江子謙年幼無知,族中某長者“出而作宰”,為他出面作主,求訟師王惠舟代書一狀,控至官府。此狀僅只數(shù)十字,全文如下:
為請命存孤保產(chǎn)事
竊維產(chǎn)以贍孤,孤賴產(chǎn)活;產(chǎn)盡孤存,孤難永命。民幼失怙恃,為叔扶養(yǎng)。不意叔懷他志,惟產(chǎn)自吞。深恐他日產(chǎn)盡,何以贍養(yǎng)孤命?何以婚紹宗支?事出實情,圖謀于未雨;恩同再造,感激乎無涯。伏乞憲臺,即為批示。保產(chǎn)安孤,實永賴之。上告。
區(qū)區(qū)數(shù)言,句句切要。不僅說明案由,要求保全孤兒養(yǎng)命的遺產(chǎn),同時講清事實:叔父侵占遺產(chǎn)而不盡撫養(yǎng)義務。最后幾句情理交融,既釋明原告焦慮,又向“憲臺”傳遞了殷殷乞望。如果公堂之上汗牛充棟般、出自庸碌代書筆下、又臭又長的詞狀,都能換成這樣言簡意賅的表達,估計每日訟事纏身的“憲臺”大人們夢里都會笑醒。
當然,若以俞蛟“視事之輕重而受值者”的標準,王惠舟僅靠這區(qū)區(qū)幾十字,也許收不到多少“筆潤”。那么按照俞氏的邏輯,王在“立意措詞”上,似乎也就不值得費盡心機去“顛倒是非,混淆曲直”,以圖做到“雖神明之宰,虛堂懸鏡,莫能燭其奸”了吧。